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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收到支付命令,竟稱母親20年前跳票3萬元。示意圖

他收到支付命令,竟稱母親20年前跳票3萬元。示意圖

不具名讀者問:
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,內容是20多年前的一張跳票的3萬元票據,支票是媽媽的名字,債務是爸爸的,但是爸爸也過世7年了,我到現在才知道有這件事情,應該要如何處理呢?



華岡法律事務所 律師陳建勛答:
《票據法》第22條規定「票據上之權利,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,自到期日起算;見票即付之本票,自發票日起算;3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。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,1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。」簡單解釋就是持票人對支票的發票人追溯期是1年,本票的追溯期是3年。

由於讀者收到的支付命令是跳票的票據,代表當時兌票人已行使兌現,但因母親戶頭存款不足而跳票,債權人事後追討,根據《民法》第125條對於請求權時效的規定,「請求權,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」,該筆債務如係借貸債務,在15年後始提出追討,恐已超過請求權時效。但如果是支票債務,則最多只有1年時效。

此外,該筆債務有可能是父親的借貸,以母親的票據償還,也有可能母親是連帶保證人,而開出票據?從讀者來信內容,無法釐清,但如果是20多年前的債務一直未請求,恐怕也過了請求時效。

因此,當您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,建議立即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,確認這筆債務的來源,同時主張時效消滅。(許淑惠/採訪整理)

資料來源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81127/1472091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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